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| 繁體版 | En |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
分享: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刘爱生和赵仁卫为烈士的批复

首页>政府信息公开>法定主动公开内容>政策文件>省政府文件>陕政函
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19-00298 [ 主题分类 ] 优抚安置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19-09-27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函〔2019〕156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刘爱生和赵仁卫为烈士的批复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刘爱生和赵仁卫为烈士的批复

时间: 2019-09-27 10:55

榆林市人民政府:

《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刘爱生同志评定为烈士的请示》(榆政字〔2019〕35号)、《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赵仁卫同志评定为烈士的请示》(榆政字〔2019〕36号)收悉。经审核,现批复如下:

刘爱生,男,汉族,1971年3月28日出生,生前系神木市花石崖镇高兴庄村榆林湾村民小组组长;赵仁卫,男,汉族,1984年6月10日出生,生前系神华神东煤炭集团上湾煤矿职工。2019年4月5日,神木市花石崖镇高兴庄村沙皮山因村民祭祖引发火灾,在抢救火灾过程中刘爱生、赵仁卫被严重烧伤,分别于4月13日、5月7日在榆林市第二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期间因抢救无效牺牲。

根据《烈士褒扬条例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同意评定刘爱生、赵仁卫为烈士。

此复。

陕西省人民政府
2019年9月20日

附件下载: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